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检察院与该市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协同治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依托大数据赋能、全流程介入、多维度惩戒,持续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该机制的出台,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监督案。
2024年12月,某牧业公司因经营不善歇业倒闭,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乙以公司名义,向50余名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出具欠条。2025年2月19日,金某甲、马某某、丁某3人持上述欠条,向灵武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牧业公司支付其被拖欠工资2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于同年2月24日通过庭前调解出具3份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某牧业公司向金某甲、马某某、丁某3人支付工资共计23.35万元。
然而,2025年3月,灵武市检察院在参与该牧业公司欠薪信访案核查时,却发现异常线索:金某甲、马某某、丁某3人与金某乙存在亲属关系,且3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工资表与所称欠薪金额均存在出入。种种迹象表明,该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
金某甲等3人与某牧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务关系?又分别在该公司担任哪些职务?是不是实际提供了劳务?围绕案件疑点,灵武市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先后走访某牧业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公司多名员工,了解到金某甲等3人在某牧业公司成立后,从未实际上班,仅挂名领取工资,与该公司不存在真实劳务关系。
与此同时,检察官又奔赴多地,调取当事人银行交易流水、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据,对金某乙进行询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经查明,某牧业公司为摊薄合法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债权分配比例,与金某甲、马某某、丁某恶意串通,虚构劳务关系及欠薪事实,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欺骗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侵害了某牧业公司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诉讼。
2025年8月4日,灵武市检察院就该系列劳务合同纠纷案,向灵武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1月29日、30日,法院对上述3案再审后分别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针对某牧业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灵武市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
此外,为有效提升虚假诉讼案件办理质效,灵武市检察院与该市法院沟通,决定通过构建协作机制,推进虚假诉讼治理。5月9日,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协同治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线索互移机制,及时移送发现的异常线索,特别是借助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实时对接法院立案数据,开展智能筛查,快速识别虚假诉讼风险点。